时间:2025/4/22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佚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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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彰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案件,被告人王某辉、王某兵因违法制售假蜂蜜而被判处刑罚。

简要案情:

年9月至11月,被告人王某辉在彰武县彰武镇建华村租赁的一处平房内,用麦芽糖稀、蛋白糖、香精、花精等原料勾兑生产假蜂蜜,并售卖至彰武县及周边农村等地。后又于年4月至7月,伙同王某兵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制售假蜂蜜多次。案发后,所制售的假蜂蜜经某技术中心检验结果为:检测项目C-4植物糖,无蛋白析出;检测项目果糖和葡萄糖,果糖和葡萄糖含量为57.4g/g(标准为大于等于60g/g),果糖和葡萄糖含量不合格。

裁判结果:

经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王某辉、王某兵生产、销售伪劣蜂蜜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结合全案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两名被告人具有自首量刑情节等,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之规定,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辉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元。判处被告人王某兵拘役五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元,对作案工具及涉案假蜂蜜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所处理。

典型意义:

在食品行业掺杂掺假,以假充真,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,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,而且带来食品安全隐患,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。本案中,通过对食品行业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,有力地保障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,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,对阜新地区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
法官提醒:

食品安全大于天。各商家切忌为一点蝇头小利触犯法律,害人终害己。

原标题:《王某辉、王某兵制售“假蜂蜜”被彰武法院判了!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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